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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09-1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2016年浙江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贩卖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贩卖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贩卖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达到相当数量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贩卖鸦片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适当的数量增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佣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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