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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怎样的?

2016-09-23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是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规定,如不是因为以上原因是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相关知识: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