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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6-09-2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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