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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假警车巡街半年,冒充警察怎么处罚?

2016-09-3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的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两个量刑幅度,但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就该罪情节严重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如何正确把握该罪情节严重的范围,既是审判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对行为人正确量刑。

开假警车巡街半年,冒充警察怎么处罚?


“我吸毒了,是一名‘假警察’,来投案自首。”前天上午11点左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的受案中心来了一位“警察”。


民警通过询问,该男子程某(31岁,应城人)和妻子居住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他向民警供述,自己冒充警察执法有七八个月,还出示了自己的假证件、假警服。随后,民警依法将程某移交神龙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通过进一步调查,原来,程某一直想当一名警察,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考上警校。今年初,他在外面买了一套制服、工作证,并将家中微型面包车印上“治安巡逻”字样,然后经常一个人开车在辖区巡逻。


据程某交代,看见车流量较大的地方,他会停下来指挥道路交通,看见有渣土车遮挡号牌、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闯红灯等违规行为,他也会及时予以纠正。


办案民警在程某的“巡逻车”上查获一个笔记本,其中50多页详细记录了今年8月份以来,程某共纠正各类道路交通违规行为百余起。


当民警询问程某为什么这样做时,程某说:“当一名警察很光荣,一直是我的梦想。”


9月25日晚,程某受好友邀约聚餐,其间吸食了毒品,他觉得愧对自己当警察的梦想,于是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