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盗窃罪是构成刑事犯罪的一种,被盗物品价值确定量刑幅度不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入室盗窃是比较特殊的盗窃犯罪,在量刑上主要是参考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而进行的。
盗窃被邻居拍照,入室盗窃多少会被判刑?
●盗窃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9月27日下午,鼓楼派出所接到西桥居民刘女士报警,称其回家时发现门打不开,家中也有声响,怀疑是有小偷。于是立刻报警求助。
办案民警迅速找来锁匠,打开房门后,房内的现状让刘女士大吃一惊。客厅、卧室都被翻得一片狼藉,经过清点,刘女士家损失了一部手机、部分首饰以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但是随后民警竟在刘女士家门边找到了一个袋子,里面装的竟然都是刘女士家失窃的部分物品。“失窃的手机不在其中。”民警介绍。小偷既然都偷了,为什么不带走呢?甚至还放在屋主家门口?
就在警方和刘女士对这一不同寻常的情况感到匪夷所思时,刘女士的邻居陈先生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刘女士报完警就到楼下等民警了。我正好从家里出来,看见一名陌生男子从顶楼平台上下来。”因为只有平日晾晒时居民才会去平台,因此细心的陈先生便拦下了这名男子,“我问他干嘛的,他说是发传单的,在顶楼乘凉。我觉得他言辞闪烁,鬼鬼祟祟的,可又不能确定他就是小偷。所以我就多了个心眼,让他把身份证给我看看。”因为陈先生坚持不给看身份证就不给走,心虚的小偷最终妥协,让陈先生拍下了身份证照片后迅速离开。
结合陈先生提供的线索,勘查现场的民警果然在刘女士家阳台处发现了有人攀爬的痕迹。警方迅速在警务平台进行查阅。”果然不出民警所料,该男子姓袁,有多次盗窃前科。最近在鼓楼医院附近的网吧有上网记录。办案民警迅速对附近的几个网吧进行走访调查。
9月27日晚上,就在民警调查的同时,一名男子走进了鼓楼派出所的前台大厅。“该男子走入前台就告诉我们他是来自首的,然后准确地说了在西桥的地点,还拿出了他偷的东西。”袁某交代,他将厨房防盗护栏掰断后就钻进了房间。袁某盗窃得手后正准备从大门逃离现场。却听到刘女士返回的声响。“慌乱之下,嫌疑人就从窗台翻到顶楼平台,顾不上拿笔记本电脑和首饰,只拿了手机。谁知原路返回时,竟碰上了刘女士的邻居陈先生。还被拍下了身份证信息。”民警介绍。
另据袁某交代,下楼后他躲在暗处观察刘女士有没有报警。在看见大量警察进入单元楼后,袁某心情越发的紧张。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袁某决定来鼓楼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袁某因涉嫌盗窃罪已经被刑事拘留。
●盗窃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至3000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000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000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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