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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航局处长受审,受贿500万要判几年?

2016-09-3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原民航局处长受审,受贿500万要判几年?


受贿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今天上午,原民航局运输司国内运输处处长苏红在二中院受审,对于检方指控其涉嫌受贿罪,苏红表示认罪,在法庭上,苏红多次哭泣。据悉,给苏红感谢费的有南航、春秋、吉祥等多家航空公司,其中南方航空公司给的现金最多,分两次给了250万元。


指控收受多家航空公司感谢费


今年51岁的苏红是四川省人,硕士研究生毕业,案发前系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国内航空运输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9月15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二分检指控,苏红于2000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国内运输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接受四川省恒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单位或个人请托,在国内及港澳台航空运输业务申请、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定期航班计划、节假日加班航班等审批事项中,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为此,多次收受上述请托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汇款等财物共计人民币549.12万余元。其中南航给了250万元,春秋公司给了40万元,吉祥航空公司给了8万元现金和4万元的加油卡。


苏红于2015年9月1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查获归案。


庭审在庭上多次哭泣表示认罪


上午9点55份,短发、穿黑色运动服的苏红被带进法庭,和之前相比,苏红瘦了不少,看到众多记者,苏红低下头,快步走到被告人席上站好,法官刚刚开始核实苏红的个人情况,苏红就开始哭泣,不时用纸擦拭眼睛。在随后的庭审中,苏红多次哭泣。


据了解,苏红所在的运输司是民航系统核心部门之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信息,民航局运输司的主要职责共有17项,其中多项涉及审批和许可,比如,负责机场地面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审核航空运输企业间签订的有关联盟、代号共享等合作协议并监督实施;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线航班实施经营许可管理;审核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输业务申请并监督管理;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及特殊通用航空作业任务的审核工作等。


对于指控,苏红表示认罪。据了解,苏红被抓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


供述南航分2次给了250万元


“我1995年到民航局工作,被抓前已经工作了二十多年了。”苏红说,自己负责整个航空运输规章制度的起草、航班经营许可的审批和加班航线的审批等工作。一般都是航空公司提交申请,每年3月和10月召开评审会后确定评审结果,同时有多家来申请时,苏红有自由裁量权,然后通知有关航空公司。


苏红表示,她很早就认识南方航空公司的胡某。南方航空公司申请从成都到九寨沟的航线,胡某找到苏红要求她帮忙快点审批,后来南航公司获得了这条航线的许可证,随后,南航公司分两次给了苏红共计250万元。“审批可快可慢,要协调十多个部门对文件进行审核和签批,我在民航局几十年,人脉关系比较广,胡某让我催着把许可在旺季前批出来。”


春秋航空公司让苏红帮忙加快审批,给了苏红40万元,吉祥公司给了现金8万元和加油卡4万元。


除了航空公司给钱外,还有机票代理商找苏红。林某是深圳的机票代理商,也做过包机业务,林某除了给苏红150万元现金,还曾花185万元帮助苏红买了一套位于太阳宫附近的楼房。


苏红说自己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林某,林某曾经找她咨询过航空公司热点航班信息和新航线的许可,林某曾2次在评审会的会场上给苏红钱。


受贿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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