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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须知

2016-09-30

  撤销婚姻登记要符合哪些条件?提供哪些材料和证件?


  (一)申请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撤销婚姻登记办理程序: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


  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民政局批准,并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