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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警察交往多女,以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2016-10-0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女方的裸照相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行为,应认定为存在强奸故意。

网红警察交往多女,以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有网友称,杨某同时和十几个女生来往,打着谈恋爱的旗号玩弄女生们的感情,被曝光后,杨某还以裸照、视频威胁这些被骗女生。多名自称与杨某有关系的女网友通过微博、聊天记录曝光杨某的行为。记者通过微博发私信与上述女网友中的多人,但均未对此事予以回复。


据了解,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分局基层民警杨某,因一条将基层民警日常工作改写进歌词的微博意外走红。之后,许多女网友向其表达爱慕之情。


昨天下午,记者在杨某微博留言,对于网传情况是否属实,杨某尚未作出回应。同时,记者多次致电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分局,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目前,网友们的说法尚未得到警方证实。


此前一天,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分局通报称,关于网传的民警杨某与网友的不当交往,已在开展调查。


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在认定强奸罪着手的问题上,应坚持形式的着手说与实质的着手说相结合,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胁迫等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性权利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就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在存在恋爱关系的场合,以裸照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但未得逞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一般的恋爱纠纷,还是属于强制猥亵妇女,抑或属于强奸未遂?对此,应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奸目的以及强奸罪着手的认定等两方面进行探讨。


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所谓强奸目的,则是指行为人希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就本质而言,强奸就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强制性交。因而,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就成为区分强奸罪与非罪的关键(奸淫幼女除外)。在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分上,根据我国学者的说法,强奸的目的是奸淫,猥亵的目的不在于奸淫,基于强奸故意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强奸未遂,而非强制猥亵。


因而,在判断是否为强奸未遂上,有无强奸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犯罪目的往往深藏于行为人的内心,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特定目的的存在,是一大难题。根据司法经验,认定犯罪目的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靠被告人的口供,辅之以客观行为,如若被告人的口供与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吻合,综合其他因素,则一般可认定特定目的的存在;二是靠证人证言,这主要存在于共同犯罪以及对合犯中,比如受贿罪中,要认定受贿事实的成立往往离不开行贿人等证人证言;三是反向推定,用客观证明主观,这在实践中是经常使用的。比如在认定有无杀人故意时,得根据犯罪工具、打击部位、打击手段等进行综合判断。如若行为人打击的是脚、手等不至于致死的部位,则一般只能认定为有伤害的故意,如果打击的是致命部位,则必须进一步考虑作案工具、手段等其它因素。不过,上述三种认定主观故意的方法并非彼此独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相互交叉,而且也允许被告人提出合理理由进行反证。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必须以客观发生的事实为依据,根据生活经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就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综合推定。就强奸未遂而言,首先根据客观情况来看,强奸未得逞的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几乎无法区分,抛开主观目的不论,在性侵人以前,所谓的强奸未遂事实上就是猥亵。强奸未遂与猥亵的这一特征,决定了仅凭客观行为就能做到大致推定主观是不可能的。而且,强奸行为往往具有极强的隐秘性,除被害人陈述以外,极少有.其他证人证言。由此决定了在犯罪未遂的场合,要认定到底是强奸还是猥亵,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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