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6年贵州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曲解释》《法释[20l3]I0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井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干元;
具有法释(2013)10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三十万元
贵州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以敲诈勒索三次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惯犯或者流窜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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