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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伟回国自首,职务犯罪怎么判刑?

2016-10-0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张大伟回国自首,职务犯罪怎么判刑?


职务犯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张大伟,男,1970年11月生,曾任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3年9月,潜逃出国。2014年10月1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其以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2015年4月,他被列为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百名犯罪嫌疑人之一,红色通缉令编号:A-1790/3-2015。


经调查,张大伟涉嫌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与其他六名同案犯共谋,利用担任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的职务便利通过与昆明盈锦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签订多份技术劳务合同,套取公款2000多万元人民币,并以发放“绩效奖励”的形式分多次将其中的1000余万元私分。其中,张大伟分得人民币200余万元。案发前,张大伟等七人已将分得款项全部退缴。另外,张大伟还涉嫌与本公司其他两人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签订虚假外包合同,套取公款人民币300余万元非法占有,后潜逃美国。


该案件立案侦查以来,云南高度重视案件的追逃工作,在中央追逃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下,组建专门工作组,集中纪检、检察、法院、公安等各方力量,强力推进该案追逃工作,开展了大量基础调查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联系上他,反复向其本人及其亲属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劝其早日回国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2016年9月,经云南省反腐败协调小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云南省追逃办、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赴国外与张大伟见面,面对面开展劝返工作。工作组连续五天5次与张大伟约谈规劝,经过大量艰苦、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其态度逐渐转变。在其犹豫不决时,云南省检察院李宁检察长和云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追逃办主任郭永东先后两次亲自与张大伟通电话,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规劝,促使其下决心回国投案自首。在法律威慑、政策感召和亲情感化下,张大伟最终选择回国投案自首。


10月5日下午,在昆明长水机场,郭永东和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韩跃先与张大伟见面,再次对其做思想工作,要求他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交代涉嫌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张大伟表示,感谢云南司法机关给予他投案自首、悔过自新的机会,一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的审判。据悉,2016年9月,张大伟一案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已分别被判刑。目前,张大伟投案后的调查取证工作正依法进行。


●职务犯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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