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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对策

2016-10-09

  对策

  修正《》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婚姻》倡导补办,实际上又重新承认了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也是立法机关根据中国国情所表达的立法意图。应该说这对稳定,稳定社会秩序有积极的意义,但也不能忽视这一规定对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效力是有影响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仍遵循了《婚姻法》修正前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做法。并要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然而,由于实践中难以补办,而未补办的如果按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关系处理。这实际上已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相冲突,也难以保护实际上的弱者。建议重新修订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案件诉到法院以后,以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分别处理比较恰当。如果实质要件符合的就应该承认其,按照离婚案件办理。如果结婚时不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又不办理结婚登记,当然宣告无效,承担无效的法律后果。这样做,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及国情更符合,也更能保护弱者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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