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一种行刑方式。从《刑法(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白恩培成“终身监禁第一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如何进行解读?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资讯回放:
10月9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牟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白恩培的受贿金额创下有公开记载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受贿金额最高纪录。根据此前媒体统计,十八大以来受审的落马省部级官员中,6人受贿金额过亿:白恩培(2.4676亿)、朱明国(1.41亿)、周永康(1.3亿)、金道铭(1.2亿)、万庆良(1.1亿)、毛小兵(1.05亿)。而白恩培涉案金额高达2.47亿、另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已是截至目前数额最大的一名。可见,白恩培的受贿金额“首屈一指”。
白恩培成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实施后,首名被判终身监禁的官员。用通俗的话讲,被判“终身监禁”,意味着白恩培的余生将在狱中度过。此举有其标志性意义。
那么为何终身监禁制度入刑一年多后,才现终身监禁“第一虎”呢?
注意到,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有两个前提“要件”:其一,犯贪污、受贿罪;其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
也就是说,终身监禁刑罚措施适用于贪污、受贿这样的职务犯罪,且罪犯的刑罚是死缓,而非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去年8月底颁布至今一年多来,令计划(今年7月获刑)、郭伯雄(今年7月获刑)等“大老虎”陆续获刑,不过,如上述,其刑罚都是无期徒刑,在白恩培之前,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还未有省部级“老虎”被判处死缓。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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