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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1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2016年广东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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