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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涉贪受审,贪污300万判几年?

2016-10-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村支书涉贪受审,贪污300万判几年?


贪污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洪寺村位于卧虎山东麓,北临燕山,南靠房山西大街,西至南水北调线,是城关地区数一数二的人口大村。


和很多村庄一样,洪寺村在城市化进程中,工程不断,而这些工程几乎都发生在姜振国“主政”的这十几年里。除了是村支书,姜振国在案发前还是城关街道工委委员及武装部部长,因此很多村民将他称为“上面派来的人”。


而检方指控的犯罪,也多和工程有关——从2012年到2014年,“3号地围墙工程款”“3号地土方工程款”“安置房围墙工程款”“西沙河治理工程款”“道路修复工程款”“卧虎山工程苗木款及人工费”,姜振国都伸出了“黑手”,共贪污260万余元。此外,姜振国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支付“食品款”和“米面油”的手段,骗取公款70万元。其总共贪污款额共计332.794万元。


“工程都是走的正常招投标。”姜振国否认犯罪。


“这几起事实中的票据签字,是你签的吗?”公诉人发问。


姜振国想了想回答说:“这个村比较大,事情很多,我基本上就行使一个签字的程序,我看不过来。有时候财务的东西我也不懂。”


姜振国也承认,财务的实际支出和报账有不一致的情况。“洪寺村使用现金的情况很多,但根据规定,村里不能长期存有现金。除了工程外,这个村还是拆迁和改革的前沿村,光拆迁户就有几千,还有村民遭遇变故的,都会找到我帮他们拆借。”而具体如何拆借,姜振国又把责任推给了财务人员,其称,村里的会计史英茹还兼着其他公司的会计职务,需要拆借,就找她帮忙。


姜振国的回答,令法官生疑:你说涉案的六起工程相关票据上都是你本人签字的,村里也为此支取了现金,但你又说村里没有大额现金,这些钱是怎么来的?


“我不清楚。”姜振国如此回答道。


说到“米面油”的问题,姜振国自称“有点儿蒙”:“从2010年开始,我们村每年都给老百姓发放米面油,到了2013年每年发2次,都是办的购物卡。这也是村里开会决定的,几个村领导还会分头去慰问。”


“这70万元的卡是给谁买的?有发放记录吗?”法官问道。


姜振国表示,因为不用村民签字,也就没有发放本。


而承认指控的史英茹,一上来就推翻了姜振国的所有辩解。她说:“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才要招投标,2013年要求10万元以上就需要招投标手续,还要两委班子决议。这些决议、手续,都是我们后补的。”


史英茹称,村里工程决定权按理应该是“两委”决定,实际上是姜振国一个人说了算,他拿来报销的票自己根本不敢核验。而且,村里的现金库也由姜振国直接管理,他批条子或者打电话,财务人员才敢动这笔钱。


史英茹表示,案发前,姜振国还找到自己希望串供,但其接受检察官讯问时,主动揭发了安置房围墙工程的事情。


“我对这个工程的支票有怀疑,所以复印了一份,算是有真凭实据。”史英茹还说,姜振国还以工程的名义向村里借钱,都没有还,而是用其他项目顶的账。


公诉机关认为,姜振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史英茹骗取公共财物,其中姜振国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史英茹犯罪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贪污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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