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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6年贵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造成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l2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造成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造成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9)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11)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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