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
为买房假离婚却成真 假离婚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假离婚买房纠纷资讯回放:
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享受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近一段时间夫妻间“假离婚”屡有发生。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假离婚”纠纷案,为享受低首付和贷款的优惠利率,陈女士与丈夫李某办理假离婚,结果丈夫假戏真做,女方却人财两空。
案情:买房假离婚丈夫不愿复婚
陈女士与李某2009年结婚,生有一子。因所住房屋较小,二人打算再购置一套房屋。李某以单身人士才能享受较低首付和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为由,建议夫妻二人“假离婚”。
获得陈女士同意后,双方草拟了离婚协议,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二人还住在一起,生活无其他变化。新房装修好后,陈女士数次提出复婚,但李某均未同意。其间,她偶然发现新房有其他女性化妆品等物品。双方矛盾升级,争吵不断,最终对簿公堂。
判决:风险应有预见终审驳回起诉
陈女士起诉称双方系“假离婚”,要求确认她对新房享有一半产权,并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她所有。李某则称双方是因感情不和才离婚,是真离婚,同时称新房是他父母出资购买,与陈女士无关。一审法院认定房屋系离婚后男方单方购买,并由男方偿还贷款及居住,综合认定房屋归男方所有。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三中院认为,因房屋是二人离婚后购买,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陈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离婚后产生的风险有预见,故对陈女士主张由于自己受骗离婚、法院应当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归其所有的上诉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即便复婚房产也属婚前财产
三中院法官向玗表示,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向玗特别提示夫妻“假离婚”存在三种风险,一是单方假戏真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可能会发生一方不想复婚的情况,由于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另一方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二是为规避限购政策,夫妻双方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名下无房的一方重新购置新房产。如果获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复婚,则无房一方会面临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即使双方复婚,不论是根据《离婚协议》获得的房屋还是离婚后单方重新购置的房产,分别属于各自第二次结婚前的个人财产。
最后,离婚后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双方应当按照签署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离婚后各自取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再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财产。
●假离婚买房纠纷案例分析: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一、财产风险
(1)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夫妻共有两套房产,“假离婚”时约定两套房产归男方所有,即使复婚,这两套房仍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2)净身出户,一切从头再来
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当双方未“依约”复婚时,“净身出户”一方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权。
(3)离婚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离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若无约定,不发生共有。
(4)丧失相互的继承权
离婚后,双方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和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
二、“弄假成真”风险
“假戏真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一方想复婚,另一方不肯复婚,任何人包括法律都不能干涉,更不能强制执行人身行为。
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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