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抢劫罪就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压制对方的反抗,从而非法获得其财物的行为。实践中,抢劫犯罪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飞车抢劫、入室抢劫、持刀抢劫等等。
前快递员入室抢劫,入室持刀抢劫判几年?
●入室抢劫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法庭上的李某身形瘦弱,语调低缓,面无表情,没了持刀抢劫时的“威风”。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他全部认可。
李某说,今年5月12日下午,他无所事事地走在路上,路过一家银行时,突然“胡思乱想”:“我脑子一蒙,猛地就想抢劫。”当时他的脑子里就蹦出来被害人刘某的名字。
刘某是个淘宝店主,长期在家打理自己的网店。李某以前是快递员,经常给刘某送快递,所以就认识了。去年底,李某离开快递公司,此后小半年的时间没有再工作,只靠自己的积蓄生活。
“是什么原因导致你想去抢劫?”公诉人问。李某轻描淡写地说:“心情不好”。
“抢劫可是重罪,因为心情不好就要去抢劫吗?到底是什么原因?”法官和陪审员看出李某欲言又止的样子,相继追问。可李某却一口咬定:“没什么原因。”
虽然离职半年,但李某自称还保留着干快递时的“工作习惯”,随身带着一把裁纸刀。接着,他在去刘某家的路上捡了个布条,想蒙她的眼睛用,又从楼下垃圾站捡了个快递盒,冒充快递员,就这么敲开了刘某的家门。
进门后,李某凶相毕露,拿刀抵在刘某的脖子上,把她推进卧室,用布条反绑双手,胶带封住嘴,还找了个枕套蒙住刘某的头。
“我后来把胶带揭开,她问我要什么,可以帮我。我说要钱,3万。”在李某的描述中,抢劫变成了借钱。
“我给她写了个借条,算是借给我的。她先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我8000元,又给我一张银行卡,还给我写了密码,说上面有2万多,肯定够了。”李某说,他拿了卡直奔附近的取款机。
李某查询了一下,卡里果然有22000余元。“我想着反正是她借给我的,我就没着急都取了。只取了1万元。”一下子有了18000元钱,李某又去干了什么呢?他低着头说:“打牌输了。”
“我没有威胁她,她就问我有什么事,借给我的钱。”李某为自己的抢劫行为辩解。“你持刀入室,把人绑上,你觉得她是自愿借给你的吗?”公诉人反问。李某又改口说:“应该是受我胁迫。”
被害人刘某的证言显示,在给李某转账8000元后,对方还嫌不够,她只好又给了一张银行卡,让李某自己去取钱。李某走后不久,又有一个快递员来送件,她调出手机微信上李某的头像,对方一眼就认出这是自己的前同事李某。
第二天,李某还不慌不忙地去取钱,发现密码被改了。
作为一个入室抢劫的人,李某竟然给刘某打电话,问她为什么改了密码。当得知刘某已经报警后,李某买了张车票逃回老家。一周后,李某在老家被抓获。
抢来的18000元钱,李某表示没有能力退赔。“我认识到错误了,我不会为自己的抢劫找什么理由,只希望法官轻判一点。”
●入室抢劫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持刀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首或者立功可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需结合案情、证据、悔罪态度和律师辩护等情况分析。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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