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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2016-10-1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纠纷资讯回放:


  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


  10月12日上午,马鞍山博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当地丹阳镇一小卖部老板王某,购进半吨工业盐分小包出售,被查获时,已销售出去50多公斤。


  王某是丹阳镇某小卖部的店主,一次,顾客在买盐时无意中抱怨盐价贵,他想到工业用盐便宜,可以用来牟利,就到批发市场一次性批发500千克工业用盐。


  同在丹阳镇上的卤菜店老板张某、大排档老板陈某等,明知王某售卖的盐是工业盐,仍然购买并用于食品加工。去年12月,丹阳镇盐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张某店内的盐存在异常,经检测发现该盐为工业盐。询问得知是王某所为,在其店中查获441.7千克工业用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现行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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