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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灭门案开审,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2016-10-1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济南灭门案开审,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故意杀人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994年,历城区唐冶南村发生一起震惊济南的“灭门惨案”:村民宋某夫妇连带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一家四口被人用铡刀砍死在家中。去年11月,该案的凶手贾某在河南落网并被押解回济。10月13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嫌疑人贾某系因恋爱被阻挠才制造此“灭门血案”……


  13日9:00多,贾某故意杀人案在济南中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贾某因被害人宋某(男,殁年44岁)多次阻挠其与宋某的大女儿宋某华恋爱而怀恨在心。1994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贾某携带铡刀翻墙进入历城区郭店镇唐冶南村33号宋某家,用铡刀先后朝被害人宋某、赵某珍(女,殁年46岁)的头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两人死亡。后又进入宋某的女儿宋某英(女,殁年17岁)、宋某军(女,殁年15岁)的卧室,朝二人头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两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贾某一直潜逃,直至2015年11月才在河南落网。


  庭审当天,这起“灭门惨案”的唯一幸存者——宋家的大女儿宋某华,也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坐到了原告席上。当法官询问宋某华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是否同意调解,宋某华表示不同意调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4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故意杀人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处刑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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