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校电脑全被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0月14日,有网友在微博爆料,云南一所高校教学楼授课电脑全部被黑。上课时老师打开投影仪出现了一个文字窗口。窗口显示这样一段话:“事情是这样的啦,我家媳妇比较喜欢刺激,希望来个这样的表白啦,所以萨拉黑油某某……可能会耽误老师们上课的时间啦,因为我把全楼的都……所以老师们,对不起啊,电脑重启一会儿就好了,是我功力不够,收不住……抱歉抱歉——来自于全世界最抱歉的黑客。”
从涵盖文档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位黑客侵入了教学楼内所有教室的电脑,来满足其女友喜欢刺激的愿望,并用该方式表白。
记者了解到,早在10月12日事情就已发生,朋友圈有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相关文章对该事件进行了说明和评价。技术宅的表白方式也受到了学校同学的热议。
有网友表示这样的方式还算新颖,@汤小雅雅:“我也计算机专业,就喜欢这样强势霸道的表白。”@走X女生女子:“这样的男朋友我需要一打。”也有表示对这位黑客技术表示惊讶的,@用户5735359154:“简单点,做人说话的方式简单点,难道就我一个人看完后只觉得小哥技术不错。”而偏多数的网友表示不理解。@苍耳种子长出的小惊喜:这样不经脑的情侣,请问可以开除吗?@朗伊尔宾M:这把狗粮我们不吃,请老师抓住了严惩!@南国小汉子01:入侵学校计算机系统,应该是犯法了吧,可以报警了,各位老师们。@ohhohh越言:“这件事情确实很夺人眼球,很刺激,但这并不是一个正当的方法,希望各位不要因为新鲜好玩而忽略了这件事实质上的错误。”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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