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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索赔200万,侵害名誉权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2016-10-1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王宝强索赔200万,侵害名誉权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在法庭举证环节,被告品味食尚与尚尚来代理律师表示所使用的照片均系与“盱眙於氏龙虾餐饮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签署加盟协议后获授权使用,并无侵权过错。王宝强代理律师则表示王宝强仅为“盱眙形象代言人”,其本人从未代言过“盱眙於氏龙虾”,两被告使用王宝强照片获取利益,依法构成侵权。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就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损失伤害程度进行辩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王宝强系知名演员,被告的行为构成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侵害,希望法庭认定被告构成侵权,支持全部赔偿诉求并要求被告登报致歉。被告则称所使用照片在加盟合同到期后已按照合同要求撤下,且照片使用期间并未对王宝强本人声誉造成实际损害,即使张贴照片构成侵权也非主观故意,希望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看到这样的情况,有网友支持王宝强,表示一定要严惩不贷,现在很多商家都打着艺人的名号做广告,侵犯肖像权。还有网友表示,既然能调解就调解,所谓是大事化小,能私了就私了。


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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