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2017年吉林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1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2017年吉林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级残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①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②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③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④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法律服务平台,您可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2017年吉林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方面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您可以通过找律师,获得有偿解决关于“2017年吉林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纠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