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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红豆杉遭盗伐,盗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怎么处罚?

2016-10-1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野生红豆杉遭盗伐,盗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怎么处罚?


盗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8日,某微博博主发布微博称,“接村民举报,位于丽江老君山大坪子区,近千棵野生红豆杉遭人盗砍,树龄从百年到千年不等。其中树龄最长一棵直径达1.6米。”并配有多张遭到砍伐树木的照片,同时@国家林业局。


记者从玉龙县外宣办了解到,当地政府获悉此事后,已经组织林业、森林公安等部门的人员前去调查。目前,相关人员已经赶到现场,对盗伐一事进行勘查,并对周边村落进行排查。相关工作仍在进一步开展中。


据了解,红豆杉属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被誉为“植物活化石”。


盗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森林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森林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根据《森林法》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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