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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猥亵女孩被殴,公然强制猥亵妇女怎么处罚?

2016-10-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交猥亵女孩被殴,公然强制猥亵妇女怎么处罚?


公然强制猥亵妇女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警情通报#10月17日15时55分许,西岗分局香炉礁派出所接110指令:香炉礁加油站附近405路公交车上有人打架。接报后,警方迅即临场处置。经初查:翟某在公交车上对毕某(女)辱骂并殴打,引发其他乘客众怒对其进行制止并报警。


目前,翟某因面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公然强制猥亵妇女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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