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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还房贷请假外地卖淫,卖淫怎么处罚?

2016-10-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卖淫、嫖娼的定义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女会计还房贷请假外地卖淫,卖淫怎么处罚?


卖淫行为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今年29岁的王女士在一家企业里面从事会计工作,每月的收入在四五千元左右。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在苏州买了房,可是,生活费、房子的装修费加上每月的房屋贷款让她的生活捉襟见肘。王女士说“我和我老公两人的工资加起来每月一万元不到,又要生活,又要还贷,实在不够。”为了尽快还上房贷,她在公司请了几天假,跟着朋友一起到了扬中卖淫,希望能赚点“外快”,没想到落得如此结局。


卖淫行为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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