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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掩护儿童偷手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2016-10-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孕妇掩护儿童偷手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手机被盗引出犯罪团伙


今年9月30日13时许,事主王某向警方报案,称他在一家商场被偷走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海淀派出所民警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发现,当日12时许,3名孕妇偕同一名约5岁男童进入店内。3名孕妇假装在店内挑选物品分散店员注意力,男童趁机将事主放在柜台上的手机偷走。


民警初步判断,这是一个以购物为掩护、利用未成年儿童实施盗窃的职业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工明确,作案手法娴熟。警方发现,嫌疑人反侦查意识极强,民警在查阅监控追至地铁西单站时,嫌疑人踪迹消失了。


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办案民警梳理了近期全区范围内的盗窃案,发现今年7月至9月间,在海淀马连洼等多个繁华商场内发生了多起作案手法相似的案件。通过调取大量影像资料,并对多起案件嫌疑人体貌进行比对,民警发现了那名5岁男童的行踪。嫌疑人每次作案都变化着装,且每次小男孩随同的大人都有变化。而且一些案件中,还出现了其他儿童作案。


十余名涉案人员被抓获


民警梳理发现,这伙嫌疑人经常出现在新宫地铁站附近,经过跟踪发现嫌疑人在大兴金星村附近居住。海淀警方出动了20余名便衣,持续十多日对该团伙进行全面跟控,逐渐摸清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和作案规律。


据警方调查,该团伙有一男一女两名儿童,由一名成年男子看管,每天6名孕妇分两组外出作案前,男子都会将小孩交到她们手里。两组孕妇各带一名小孩到各繁华商场行窃。在行窃后,他们会到金星村的一棋牌室内聚集,将偷来的赃物进行分配和销赃,并将小孩交还给看管男子。


办案民警表示,该团伙分工明确,既有专门负责看管儿童的,还有专门带领儿童盗窃的,也有负责掩护、专门负责销赃的,形成了盗销一体的专业盗窃团伙。


今年10月15日9时许,民警在金星村一棋牌室内将该团伙控制,抓获涉案人员10名,以及3名儿童(经核实,其中一名年仅两岁,未参与盗窃),现场起获涉案手机30余部。


经审查,该团伙成员均为湖南道县人,他们组织明确,分工协作,唆使未成年儿童流窜至朝阳、海淀、丰台等地实施盗窃数十起。目前,周某、陈某、孟某等7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刑事拘留,3名儿童中有两名被亲属接走,另一名儿童因未找到亲属被送往救助站点妥善安置,30余部涉案手机正在积极查找事主,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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