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女大学生入"网恋"陷阱遭强奸 强奸罪判几年?
●强奸罪判刑标准纠纷资讯回放:
时下,网恋已成为青年人追求爱情的一种时尚方式,不少人真的通过网络找到了真爱。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利用“网恋”干起了不法勾当。长达两年间,18岁大学生女孩小玉被网友以谈恋爱为名骗至河南焦作,她遭毒打,遭强奸,遭拘禁,被一个50岁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沦为性奴。10月12日,风尘仆仆的民警在湖南郴州市火车站经过5个小时的守株待兔将刚一露头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并连夜驱车押回临澧县公安局,一起以公开不雅裸照相威胁,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和强奸案得以成功告破。
与“男友”千里相会,却被强暴
2014年9月的一天,在QQ聊天时,一个陌生男子加小玉为好友,小玉以为是同学便通过了验证。该男子自称“张雨轩”,河南人,是郴州某学院的学生,22岁的他是孤儿,因患病不得不辍学。单纯的小玉对“张雨轩”十分同情,并很快与对方坠入了情网。
2014年底的一天,“张雨轩”请“女友”到河南焦作见面。小玉没有多想,立即买了从郴州到河南的火车票,当小玉在焦作火车站见到“张雨轩”时,如遭当头棒喝,“张雨轩”竟是一个邋遢的50岁大叔。大失所望的小玉当下就要回湖南,“张雨轩”便陪她买了第二天的返程车票并说要送她找个地方休息一晚。在车站附近的小旅馆,“张雨轩”趁机跟进小玉的房间,不顾小玉的反抗,强行与小玉发生了性关系。
遭裸照威胁两年多次性侵
回校后,小玉精神恍惚、心不在焉,她始终不敢将实情告诉朋友与家人,因为“张雨轩”威胁她称不听话就将用手机拍下的两人的裸照发给她的同学和家人。此后,在对方威胁下,小玉不得不被迫数十次往返郴州、焦作,该男子也隔三岔五到郴州要求小玉陪他,随时供他发泄性欲。
内向的小玉不敢向任何人说起这些事,常在宿舍独自抹泪,好友劝她不要再和该男子联系。在删了QQ、拉黑电话号码后的一段时间里,小玉没有受到该男子的骚扰。直到该男子找到了小玉的同学、朋友,将小玉的裸照发给他们并要求他们找到小玉,否则就将裸照发给更多人,还要去小玉家里找她。小玉被逼无奈,不得不答应“张雨轩”的要求见面。
今年8月16日,放假在家的小玉又接到了“张雨轩”的电话,对方称已经来到临澧县,并要求小玉出来见面,小玉拒绝了。十多天后,该男子再次来到临澧,约小玉出来在县城一家旅社住了一晚,还要求她跟他去河南玩几天,如果不从,就把小玉的裸照贴在她家门上。小玉只好匆匆回家收拾行李,并对家人谎称学校有重要活动要提前返校,便随“张雨轩”来到河南焦作市区的一出租房内。
随后的5天里,小玉不仅失去了自由,还成为“张雨轩”发泄兽欲的工具。9月10日,眼看早已过了开学报到时间,小玉哀求“张雨轩”放她回郴州学校报到。“张雨轩”一把抢下行李并怒气冲冲地将小玉一拳打倒在地。为防小玉逃跑,“张雨轩”捆绑住小玉的双手,出门时将门窗全部锁上,将小玉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全部收走。
民警守株待兔,淫魔火车站落网
9月17日,“张雨轩”采取捆绑、殴打的方式多次对小玉进行折磨,最后累得睡死了。被折磨得筋疲力尽的小玉,悄悄到厨房用菜刀将胶带割断后,穿好衣服扭坏门锁逃出了魔窟。
9月17日,学校已开学几天,小玉却没有半点音讯,同学和老师们都十分担忧,大家四处散发寻人启事寻找其下落。小玉的父母接到学校电话后当即来到临澧县公安局报了案。民警迅速立案调查,并通过技侦手段研判小玉可能在河南焦作,当民警和小玉的父亲正准备前往河南,19日,小玉乘火车逃回到了常德。
被家人、朋友接回时,小玉浑身伤痕累累,衣衫褴褛,惨不忍睹。回家后,惊魂未定的小玉在家人的安慰和劝导下,一五一十将自己两年间受到威胁、蹂躏的恶梦般的经历向民警和盘托出,希望民警将恶魔早日绳之以法。
临澧县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决定成立专案组。民警对该男子进行网上布控并多次前往河南、郴州等地走访调查。10月12日,专案组民警在郴州警方的配合下,发现该男子的踪迹,并在郴州火车站守株待兔。5个小时后,“张雨轩”一出现,蹲守的民警迅速围了过去,一举将其抓获。
经审讯,“张雨轩”的真实姓名为张某,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现年50岁,小学文化,已婚的他有两个分别是20岁、18岁的儿子。张某称自己常在网络勾搭女大学生,大多被拒绝,直到认识小玉。她单纯朴实,加之其性格软弱易于控制,于是就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将其控制长达两年之久。在大量证据面前,张某对其采取拘禁、暴力威胁、强奸小玉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强奸罪判刑标准纠纷案例分析:
1、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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