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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夏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宁夏盗窃罪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宁夏盗窃罪量刑标准: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情节、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或者数额达到较大起点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或者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全部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相应比例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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