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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网购购仿真枪案再审 走私武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6-10-2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犯走私武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少年网购购仿真枪案再审 走私武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走私武器罪构成要件资讯回放:


  18岁少年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一案决定再审,10月18日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消息。涉枪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类别之一,量刑极重。


  这一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启动再审,意味着要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所以,启动再审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福建高院的再审决定书显示,再审理由为“原审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


  这表示若改判,法院最有可能在量刑上做出改变。


  但刘大蔚的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表示,本案不只是量刑过重,刘大蔚是无罪的。


  2014年7月16日,当时18岁的四川达州男孩刘大蔚,花费30540元网购24支仿真枪,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货。


  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刘大蔚提起上诉。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判决。


  刘大蔚的母亲辗转找到律师徐昕,2015年10月,徐昕介入该案,开始了申诉之路。至福建高院此次决定再审,用了一整年的时间。


  徐昕曾说,刘大蔚“还是个孩子,只是网购24支仿真枪,且未收到,就判无期,所有人都看得出来,判得太重了。”


  在徐昕递交福建高院的刑事申诉状中,还提到了“侦查人员篡改笔录”等证据问题。也提到了“1.8J/cm2的枪支认定标准(即≥1.8J/cm2就是枪)”,来自公安部内部通知大家都不知道,且标准极低,不应适用于刑法判决等问题。由此,徐昕将坚持无罪辩护。


  ●走私武器罪构成要件案例分析: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犯罪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的一类犯罪。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走私武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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