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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被抓遭捆绑,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2016-10-2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小偷”均系未成年人,不构成盗窃犯罪;而饶某、王某、周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却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行窃被抓遭捆绑,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溪洛渡镇新步行街中段栏杆上捆绑有两个十多岁的娃儿,胸前挂有‘我是小偷’的字牌,请你们来处理一下。”10月19日8时许,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溪洛渡派出所接到一群众报警。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两名十来岁的少年被人用绳索绑在街道边的铁栏杆上,胸前挂着“我是小偷”的字牌,脸上也写有“小偷”字样。民警立即将捆绑在两少年身上的绳索解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19日凌晨4时许,家住永善县溪洛渡镇的鲜某(13岁)、李某(14岁)和另一未成年人行至溪洛渡镇新步行街中段时,发现一个装有砂仁的店铺没关门,三人便起了盗窃砂仁的想法。当他们正盗窃砂仁时被物主发现,随即,物主饶某及其妻周某和另一男子王某将三人抓住,在向三人索要家长情况无果后,绕某、周某和王某便将三人用绳索捆绑在门面旁边的铁栏杆上。早晨6时许,其中一少年挣脱绳索逃跑。绕某、周某和王某便找来香烟壳写上“我是小偷”字样挂在被捆绑少年鲜某和李某胸前,又在二人脸上写下“小偷”字样。直至上午8时许被群众发现报警。


目前,李某和鲜某已交由监护人领回严加管教。饶某、王某和周某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本来,“重教轻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现实,因为未成年人对犯罪手段和结果认知能力较弱,所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可以从轻处罚,体现了罚责相当的原则。


但是,这些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是30年前的规定。这30多年里,中国未成年人的营养条件、发育年龄、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变化。而且,30年前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再叠加上近年来“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等一系列特殊保护机制,产生的司法效果是否溢出了中国的现实呢?


从具体个案来说,一些未成年人有明显的犯罪恶意,知道自己的犯罪后果,甚至有的故意利用自己的未成年人身份实施犯罪。比如这起司法警察学校的杀人案,扈强先是一刀深深捅在被害人的脖子上,之后又冲着被害人胸部等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之后,淡定地离开现场。甚至扈强还向办案检察官供认:“当时就想让被害人死”。


行凶者的犯罪手段凶狠,对犯罪的严重后果有明确认知,甚至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适用死刑,很有可能得到“轻判”,以此来要挟司法机关。这其实是把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当成自己犯罪的护身符,也违背了国家相关立法的初衷。


其实,严肃惩罚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种教育,有助于未成年人认清法律的严肃性,避免因为个别“轻判”造成的“破窗效应”。法律是严肃的,生命是宝贵的,对个别犯意极深、犯罪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予以严惩,也是必要的。教育不等于纵容,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能成为他们中的极个别人怙恶不悛、挑战法律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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