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龙煤副总被判死缓,贪污罪有没有死刑?
●贪污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这是迄今为止法院认定的全国受贿案件中金额最高的案件。受贿3亿元的于铁义也成为继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后,第三名被终身监禁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5年至2011年间,于铁义利用担任龙煤供应分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职务便利,为二十余家供货商提供增加订单和采购数量、提高采购价格、及时支付货款等帮助,以收取销售产品代理费、咨询费、购买车辆、投资入股等名义索取、收受供货商财务共计人民币3.06亿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检方的指控予以认可,法院认为,于铁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且金额特别巨大。同时,于铁义归案后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具有坦白、立功表现,同时基本退缴涉案财物,因此对辩护人这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于铁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于铁义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决定在于铁义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铁义违法所得人民币1.37亿余元、美元1000万予以追缴,由追缴机关上交国库;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其余违法所得9015万继续予以追缴。
●贪污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罪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行使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因此,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形象,滥用国家和人民富裕的权利,对国家的威信的影响极大,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是会判处死刑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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