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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妻嘲讽将其打死,一般累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16-10-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被妻嘲讽将其打死,一般累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般累犯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据悉,罗某彬1973年出生,1998年回家探亲期间将未婚妻杀害,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刑满释放。2015年7月与王某莲结婚,王是罗某彬父母的养女,之前有过一次婚姻。


据指控,2015年11月22日下午,在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某巷房间内,罗某彬因琐事与妻子王某莲发生争执,持木板用力砸对方头面部,并用衣服勒王某莲颈部,造成王某莲死亡。


经鉴定,王某莲系遭钝物打击头面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以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罗某彬将尸体藏在床底,清洗打扫现场,并拿走被害人人民币两千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两枚、手机三部。


罗某彬承认指控,“我把我老婆打死后我逃跑了,故意杀人罪,我认了”。他辩称,因为坐过牢,知道坐牢生不如死,出狱后都小心翼翼的。没有预谋杀人,是吵架时一时冲动。


一般累犯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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