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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2016年重庆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或者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枪支除外)、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抢劫罪情形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增加刑期根据案情酌定。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六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增加刑期根据案情酌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因抢劫被害人的钱财、或致其伤害,导致被害人或其亲属不能就医、就学等严重后果的;


  (5)其他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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