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女白领出售学生信息被判刑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纠纷资讯回放:
学生姓名、学校名称、家庭住址、家长电话……涵盖上述详细个人信息的全上海学生名单,被人卖了。而且售价仅仅1.8万元。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涉案被侵犯的公民信息数量高达数十万条。出售和购买信息的涉案嫌疑人全被判刑,其中出售信息的女白领林某被判了8个月。
女白领买入信息再卖出
2016年3月16日,普陀区桃浦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的匿名举报称,有人在互联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达数千条。当日傍晚,警方在本市宝山区抓获涉案嫌疑人林某。经林某供述,警方查控了林某用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邮箱记录,并掌握了另两名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王某、赵某的线索。2016年3月19日王某落网,同年4月6日,民警通过守候伏击将赵某抓获归案。
林某,2016年2月开始供职于上海某金融有限公司,负责推销该公司理财产品。林某了解到互联网上大有“生意经”,各行各业买卖潜在客户信息的情况时分普遍。于是林某分别向不同的网友购买了6至8次,每条信息价格1至2角不等,总共购买约数十万条,花费约9000元。
王某,担任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经理,租赁中小学体育场地经营周末篮球培训的业务。据王某所述,他在全市范围内每完成一笔业务就能拿8%的提成。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王某也动起了购买客户信息的念头。
然而,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买卖全凭运气。王某在今年3月一次购买学生名单信息时就被骗了100元。郁闷的王某控诉骗子时,碰巧被林某看到。林某向其询问并声称自己有全上海的学生名单,童叟无欺。林某与王某一拍即合,分批次转账购买、传输上海各区的学生信息。最终王某以1.8万元向林某购买了整个上海市的学生名单(包括学校名称,家庭住址,学生姓名及出生日期,家长电话,家庭电话)。
公诉机关认为情节严重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三名辩护律师均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是网上购买,获利金额小,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由辩护,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公诉方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中新加入的罪刑。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严厉打击。综合考虑出售、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次数、数量、手段和牟利数额、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来认定犯罪情节。林某非法购买和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次数、数量较大,牟利数额较大;王某占有公民个人信息时间较短是因为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否则这些信息将被继续用于非法目的而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公诉机关认定林某、王某犯罪情节严重。
根据信息敏感程度判决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客体因素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考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两个方面。
个人信息的数量即指行为所具体侵害的个人信息的条数。以个人信息的数量作为量化的标准,最能直接地反映本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案中,林某和王某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达十万余条,构成数量巨大。个人信息的类型按照信息敏感程度来划分,敏感程度越大,审理时权重越大。如公民的隐私信息敏感性权重最大,个人金融信息其次,个人身份信息再次。本案中,赵某所购买的1800余条“上海精准贷款”贷款人信息属于公民的金融信息,敏感系数较大。
最后,普陀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王某、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林某的犯罪所得依法没收;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赵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纠纷案例分析: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
(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
A.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
(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3.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
本条所反映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条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何谓个人信息权?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
(2)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
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具体内涵,法条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加之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还没有出台,使得本条的具体司法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内涵有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典型的有:
①“公民个人信息,一般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包括手机用户信息)、身份证号、个人身份或房地产权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病史等。总之,凡是未经本人许可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要求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一切个人信息均可成为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病史、电子邮件、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等。
4.犯罪对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1)个人信息定义类型:A.个人信息型或关联型定义: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地位及其他有关于个人一切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B.隐私权型定义: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C.识别型定义【主流学说】: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
(2)个人信息特征:A.个人信息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B.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识别(直接信息)和间接识别(间接信息)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总和;C.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个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限于少数人知道。(3)个人信息权利属性:A.隐私权说;B.所有权说;C.【新型具体】人格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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