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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长拥380套房,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怎么办?

2016-10-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副科长拥380套房,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怎么办?


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9月30日起,一则题为《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徐林保被曝有380多套房身家数亿》的帖子在网上广为流布。网帖称,2014年徐林保与女婿龙跃武以合做生意及联合开发项目为幌子,称徐林保是某检察院检察长,并有大量房产可作为抵押保证还款,以龙跃武和江西龙耀装饰有限公司为借款主体,先后向数人借款上亿元,并且将所借钱款转账到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上述网帖还称,部分借款人收回资金无望后,找人对徐林保、龙跃武二人进行了追踪和调查,发现作为一个检察院的副科级干部,徐林保及妻女名下房产达380多套,身价数亿元,其中已办理房产证的有180多套,网签的有200多套;徐林保自住的是200多平米的豪宅别墅,名下还有多辆豪车。


爆料人还在网上贴出了徐林保的简历信息和100多套房产详细信息,这些房产大部分是分布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名门世家、海域香廷、汇龙铭都、绿地中央广场等楼盘,且所有权均在徐林保及其家人名下。


网上贴出的徐林保简历信息及公开信息显示,徐林保,1964年9月出生,男,江西新建人,曾在新建县(现新建区)下辖乡人民政府工作,后下海承包企业,之后又重新回到体制内,在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之后又调到南昌市高新区检察院工作。


据10月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称,自称是徐林保外甥的陈先生在受访时表示,徐林保及其家人名下100多套房子是有的,皆为2013年之前购买,实系贷款炒房,购房资金来源为徐林保当年停薪留职经商与其妻子毛发英多年经商所得;“龙跃武”确系徐保林女婿。


此外,澎湃新闻记者通过多个信源交叉证实,爆料人网上贴出徐林保及其家人名下的100多套房产信息,系司法部门在处理龙跃武民事债务案件中通过房产部门系统查实的。


女婿疑将上亿资金转给岳母


近日,原借款给龙跃武的多位债权人提供给澎湃新闻的材料显示,龙跃武与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异常频繁,自2014年6月至12月,龙跃武就通过POS机转账给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1.6亿元。


多位债权人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在民事债务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龙跃武的资产转移了。


工商资料显示,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系毛发英,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造林苗、城镇化绿化苗、花卉的批发、零售,园林绿化工程及设计等。公司登记住所最初是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388号(西雅图国际会馆1号楼2401室),2015年3月20日变更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668号名门世家二期8办公楼2118室。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两个住所,均是徐林保名下房产。


此外,澎湃新闻记者采访获悉,2016年,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最新的办公地址又搬至绿地中央广场双子塔A2座3705室,高度303米的绿地中央广场双子塔是南昌市最高地标性建筑。


10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曾实地探访了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最新的办公地点,在绿地中央广场双子塔A2座1楼大厅,入驻的企业目录中有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卡牌,3705办公室玻璃大门上也贴着该公司的名称,办公室内开有灯光,但无人开门。


10月25日上午10点半,澎湃新闻记者再次探访时发现,双子塔A2座1楼大厅的入驻企业目录里,江西林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卡牌已被摘下,3705办公室大门已落锁,玻璃大门上贴的公司名称也被撕去,窗户门帘紧闭,室内光线黯淡。


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这种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但是,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须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因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的,法院是要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欠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欠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欠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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