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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伤女童扔沟,酒驾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2016-10-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酒驾撞伤女童扔沟,酒驾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酒驾肇事逃逸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2014年10月25日,8岁的董薇薇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酒后驾车的肇事司机梁某看到董薇薇浑身是血,一时惊慌失措。路过的司机劝他赶紧将董薇薇送往医院。然而,梁某并没有前往医院,而是来到距车祸地点很远的一个偏僻路沟将董薇薇丢下后逃逸。幸好路人及时报警,董薇薇才被送往医院抢救。命虽然保住了,但董薇薇却因重伤留下了后遗症。


祸不单行,董薇薇治疗期间,她4岁的弟弟突发疾病离开了人世。弟弟的夭折使这个本已经备受打击的家庭雪上加霜。案件移送至文安县检察院后,梁某辩称自己本来是带着董薇薇去医院,但医院不收,才将她放在路边,自己并没有故意遗弃孩子。承办干警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证,认真分析案情、提讯犯罪嫌疑人,最终戳破了梁某的谎言。2015年10月,文安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70余万元。


判决作出后,梁某只交付了6.4万元赔偿款,剩余款项一直拒不交付。一方面,该院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对梁某进行教育,推动执行;另一方面该院考虑到董薇薇家庭的实际情况,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经过与县政法委沟通,不久前,该院成功为董薇薇一家申请到了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酒驾肇事逃逸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梁某将薇薇撞伤又将其带上车丢弃路边,在主观上,梁某表现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在客观上,梁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薇薇伤势加重,其行为已经从交通肇事逃逸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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