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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7年甘肃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又逃逸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8)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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