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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特大组织偷渡案,组织偷渡罪判几年?

2016-10-2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偷渡到国外被遣送回国,如果不是组织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特大组织偷渡案,组织偷渡罪判几年?


组织偷渡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6月下旬,盐城公安边防支队黄沙河边防派出所船管民警在查港查船时,发现黄沙港镇汇富冷冻码头多了两艘快艇。


从事多年船管工作的民警徐鑫烨发现这两艘快艇未到派出所登记,于是找到码头老板了解两艘快艇的来龙去脉,码头老板竟毫不知情。


民警在登艇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艇上船员神情紧张,应答不自然。船员自称小艇是用来海钓和收海鲜的,并给民警展示了船上的海钓渔具。检查中,民警除了发现几个装满汽油的油桶,还察觉到一个引人怀疑的地方,艇上的GPS导航定位到达点是某国外港口。


在使用警务平台查询船主的身份证信息后,徐鑫烨发现船主姜某在2009年和2011年都曾偷渡至某国非法务工。徐鑫烨立即向上级汇报情况。


停泊在黄沙港的两艘快艇很可能就是偷渡工具,这一情况引起了盐城公安边防支队高度重视,他们立即成立专案组。嫌疑人可能随时会行动,专案组一边安排专人在汇富冷冻码头蹲点,及时掌握快艇动态,一边走访调查、深挖案情。


民警了解到,今年8月初,10多个以东北籍为主的外地人在黄沙港镇内频繁更换旅馆,这伙人几乎每天都是昼伏夜出,只要出来一定会去码头开小艇,而且每一批参与人员都不相同,来回从未携带冰块和海货,倒像是在“试航”。


经过调查,专案组基本断定,姜某就是“蛇头”。通过对姜某行踪的追踪调查,专案组摸清了以姜某、王某、白某、段某4人为国内主要组织者,连组织者在内共16名涉案嫌疑人分别来自江苏、黑龙江、吉林、河南、河北5个省份。


9月1日,16名涉案嫌疑人分别在射阳县3家旅店落脚潜藏。第二天凌晨,盐城公安边防支队抽调50余名全副武装的官兵集结黄沙港。


“行动!”一声令下,凌晨3时,3组人马分别冲入黄沙港镇上的3家旅店内,将16名涉案嫌疑人成功抓捕。


经审讯,16名涉案人员对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从姜某口中得知,因为从盐城驾驶快艇偷渡到某国需要航行几十个小时,所以他们提前来到港口,教多名偷渡嫌疑人驾驶快艇,原本计划9月4日开渔后在众多渔船共同出航的掩护下偷渡某国。


组织偷渡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之规定,犯组织偷渡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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