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女生体育课后身亡,体罚学生侵犯了哪些权利?
●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亲属发帖:被罚围操场跑9圈
事发后,针对该女孩的死因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其间,便有自称为死者王蓝(化名)的姑姑发帖称,王蓝系涌泉小学初三年级学生,上周四(10月20日)下午体育课,全班学生被老师体罚围操场跑9圈,下课后,王蓝便感觉人不舒服,之后,王蓝死亡。“校方说出于人道主义给我们1万5的赔偿就了事,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的责任……娃娃从小身体健康,每年体检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现在人说没有就没有了。”
帖文出来后,网上一时众说纷纭,都在猜测王蓝的死因。营山教育局第一时间派出工作工员,到校协调处理此事。
教育局称:集体慢步绕篮球场跑7圈
10月24日下午,营山县教育局就此事回复称:10月20日下午14:00-14:40是涌泉小学初中三年级体育课(一个年级一个班),项目是慢步绕篮球场跑7圈、高抬腿、下蹲、小步走、直腿跳、韧带锻炼。下课后,王蓝与同班同学冉某某到小卖部买了一瓶矿泉水,于14时44分回到教室,14时45分在座位上突然晕倒,同班同学发现后立即报告老师。体育老师14时47分左右赶到教室,同值班领导、值班教师和4名男同学立即将王蓝送往乡卫生院抢救,在护送过程中,另一名男生小张跑步到医院报信。营山县教育部门在回复中表示,整个过程有学校监控视频为证。
营山县教育局调查后反馈:当天下午2点50分左右,王蓝被送到乡卫生院接受抢救,随后医生建议请求上级医院支援,班主任随即拨打了120,同时学校给当地相关部门汇报了此事。其间,班主任打电话通知王蓝外婆熊某某到场,随后,王蓝的外婆及其他亲属相继赶到医院,一直守护在救护现场。下午3点06分,班主任老师又将情况电话告知王蓝的继父、生母(在浙江打工)。下午4点12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并立即实施抢救。遗憾的是,下午5点21分,王蓝因抢救无效死亡。
营山县教育局表示,事发后,调查人员和家属一起,看了学校的监控录像,“仅仅是围绕篮球场慢步跑了7圈。乡村中学根本就没标准的操场,一个篮球场没好大的,运动量也不大。”
学校解释:不存在体罚学生
涌泉小学地处一处坡地,“我们的篮球场还偏小,7圈总共不到400米的样子。”涌泉小学校长熊朝德告诉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当天体育课上了半个多小时就自由活动,王蓝和同学去小卖部买了一瓶怡宝,然后到的教室。晕倒时正处于课间,事发后,老师和学校领导及时将她送到相距500多米远的卫生院,从调查的时间节点来看,也很快。“全班49人都在慢步跑,不存在体罚学生!就是普通的热身小跑!”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走了!”事发后,熊朝德和老师们都很悲痛,“特别是体育老师觉得压力很大,毕竟一个生命从自己身边走了!”据熊校长介绍,体育老师31岁,体育专业科班出身,有多年教学经验。
据悉,营山县涌泉乡卫生院初步检查,结论为心源性猝死。王蓝的母亲已经赶回营山,在教育局协调下,学校和家属正在善后处理。
●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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