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8旬老人黄昏恋赠房 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2016-10-2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8旬老人黄昏恋赠房 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分割纠纷资讯回放:


  近日,广东江门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两位老人因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起了矛盾,最终闹到了不得不对簿公堂的地步。


  2014年初,55岁的妇女张某到开平市宝源坊寻找租屋时认识了已年过八旬的吴某,多次接触后张某对吴某产生好感,表示愿意陪伴和照顾其到终老。同年6月,吴某出资19.5万元购买了一某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其间,吴某执笔写了一份周年回忆录,其内容反映了双方均有结为夫妻的意愿,以及相识期间发生的各项开支,张某在该回忆录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其后,张某逐渐对吴某不理睬,一直没有同意与吴某结婚。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多次沟通不成,吴某便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彩礼钱21.5万元。


  原告吴某认为,两人认识当初张某曾表示愿意与其结婚,但前提是要购买房屋,且在双方同居期间,吴某为购买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已用去21.5万元,并为张某偿还了部分债务等,如果张某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他不可能前后为其支付那么多钱。


  被告张某却认为,其与原告吴某之间并不存在婚约,原告吴某为其支付的购房款是他为了取悦自己表达情意的自愿的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同居生活,被告对原告给予照顾,原告对被告给予金钱上的帮助,可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均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愿。由于原、被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购房款理据充分并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张某在共同生活中曾给予原告吴某悉心照顾,为原告的晚年带来愉悦,故酌定被告返还10万元给原告。


  ●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男女双方分手时,对于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分割,分为以下几个情形:


  1、双方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恋爱双方所有,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按照双方购房时出资的比例来确定对房子权利。


  2、双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房产证登记的一方,但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属于债权,房产证登记的一方应当规定其购房时的出资。


  3、一方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子属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出资的一方。


  4、一方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子属于男女双方共有。


  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通常是男方和女方恋爱的时候,男方为了和女方结婚,购买婚房时为了向女方表示自己的心意、给女方一个保证,才把女方的名字写进房产证。这种情况应理解为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将自己对于房子权利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而如果双方分手的话,则男方将自己对于房子权利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的基础已不再存在,按照合同法的理论属于“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机械地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实际出资的一方,也会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因此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给予未出资的女方一定的补偿,既维护了出资人的利益,也尊重了物权法的规定。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你可免费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咨询免费服务,也可通过找律师寻求关于“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