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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结婚登记的几种情形

2016-10-28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结婚登记机关 :1994年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办法 。《条例》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民族乡、是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