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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裸身坠亡,客人死亡酒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2016-10-2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女大学生裸身坠亡,客人死亡酒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客人死亡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根据芜湖警方此前的通报,陈某某是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涉外旅游专业的大二学生,2015年12月31日下午,陈某某与同校的大一学生季某某、吴某一起共度新年,当晚21时许,三人到达菲比酒吧,其间三人购买了一瓶威士忌黑方酒,配8瓶绿茶兑酒,并将一瓶酒喝完。


  2016年1月1日凌晨1点40分许,陈某某已呈醉酒状态,三人离开酒吧。凌晨2点44分,三人进入天都酒店,办理了入住手续,随后吴某背着陈某某与季某某一同乘电梯到六楼进入房间。凌晨5时许,吴某发现陈某某坠楼,随即喊醒季某某与服务员一起开展救助并报警。后将坠楼女生送至弋矶山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5日上午10时,芜湖警方发布陈某某坠楼的调查结果,称陈某某当日无性行为发生,其伤情符合生前高坠所致,坠落形态符合无外力情况下的自由坠落,其次日酒精测试度为152mg/100ml。


  据事发酒店的经理回忆,当天凌晨两点钟左右,涉事女生和另外两个男生来到宾馆,当时三个人并没有什么异样,登记完身份证后,三个人走进宾馆房间。一直到凌晨四五点钟的时候,两名男生(只穿着内裤,还光着脚)突然冲到了大厅,要求宾馆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案发后,警方随即封锁了8618房间,并进行现场证据采集。同时,对25名相关人员进行了30次以上的询问,得出三点结论:


  1、排除他杀:首先,从三人入住到季某、吴某出门报警,没有外人进入。其次,季某、吴某与死者关系较好,没有情、财、仇这样的矛盾。再次,结合对死者的尸体解剖、检验鉴定、8618房间的现场勘查,以及对吴某、季某的体表检验,排除两人对陈某实施了故意加害的客观行为。最后,8618房间内提取的40多份样本,包括尸体上提取的检材和案发现场提取的检材(死者体内或者现场卫生纸等物品上)均未发现人体精斑反应。


  2、排除死者自杀。通过对死者家属和同学走访调查发现:死者性格开朗,排除了其有自杀倾向和相关证据。


  3、死者的死亡属于醉酒下坠楼,属意外事件。死者的死亡原因是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含酒精152毫克,属于重度醉酒。


  ●客人死亡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主要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主要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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