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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作业雨中被老师踹屁股 老师体罚学生如何处罚?

2016-10-3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表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完成作业雨中被老师踹屁股 老师体罚学生如何处罚?


  ●老师体罚学生处罚纠纷资讯回放:


  近日,有人称延安市某小学老师体罚学生,视频中约10名小学生因未完成作业被罚站在雨中,被老师踹屁股。28日,当地区委宣传部表示,事件属实,校方作出决定,给予涉事教师行政记过和待岗3月处分;学校主管德育的副校长等记行政警告处分。


  视频显示,约10名小学生模样的孩子雨中站在教学楼前的空地上,列成一排;一名疑似教师的女子右手拿着扫帚,开始挨个踹学生的屁股,男女生都被踹了一脚,有个别学生差点被踹倒。


  知情者称,10月27日上午的延安宝塔区杜甫川小学,踹人者系该校一名女教师,因学生未完成语文背课作业遭到体罚。


  事后校方作出决定,给予涉事教师行政记过和待岗3月处分;学校主管德育的副校长等记行政警告处分。


  ●老师体罚学生处罚纠纷案例分析:


  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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