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按照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而言,当车辆撞到行人的时候,无论行人有没有违规行为,车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行人故意自杀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男子突然扑公交车,行人撞车自杀司机是否要负责任?
●行人撞车自杀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28日下午13时20分许,建设路与建设南路交叉口,一名蹲坐在人行道边的男子突然钻进了一辆正在行驶的6路公交车底部,遭后轮碾压致死。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事发地近邻的一家板栗店老板介绍,与死者一同在场的还有另外几名年轻人,据称双方疑似有债务纠纷。死者钻进公交车底部后,几名年轻人向警方报了警,后医务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
据该老板提供的一段视频显示,男子身穿白色衬衣、西裤、皮鞋,视频中男子先是蹲在人行道旁,面前公交车正在等红灯,之后,公交车启动,接着该男子一下扑向了公交底部,遭公交车后轮碾压。
距离该男子几米开外的环卫工人代大姐目睹了事发经过,其称,男子“当场就不行了”,“把我吓了一跳,后轮压到了上身,有啥想不开的嘛。”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行人撞车自杀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在机动车与行人的碰撞之中,由于机动车的撞击力、破坏力远不是行人所能比拟的,因此,在责任认定方面,会较为倾向于保护行人一方。但如果说行人为了自杀而去撞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还要由司机承担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后,责任的认定有赖于公安交管部门事后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检验,以及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在事故发生之时,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尚无法确认,即使明显是行人自杀行为,事故方仍应积极抢救伤员,送往医院治疗。
在医院治疗中产生的费用谁给?
在抢救过程中必然发生抢救费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进行赔偿。如果事后认定行人的自杀行为,行人应为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在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之前垫付的抢救费超出无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即行人索赔。如果行人在事故中死亡的,应向继承其遗产的近亲属索赔。
因此,行人自杀撞车应为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保险公司仅在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自杀的行人自行承担。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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