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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中从6楼跳下,一般火灾事故怎么处罚?

2016-11-0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大火中从6楼跳下,一般火灾事故怎么处罚?


火灾事故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小区业主拍摄的两段短视频显示,一高层住宅楼6楼发生大火,一女子疑似被逼至阳台,楼下居民不停喊“别跳”。因为火苗蔓延至阳台,女子别无选择只能从阳台跳下,随后重重摔落在地上,楼下居民发出一阵尖叫。


唐山市曹妃甸区政府新闻办公室1日傍晚通报:2016年11月1日下午1点6分,曹妃甸区唐海镇青年城一居民户发生天然气爆燃,无人员死亡,爆燃火势已经扑灭。爆燃户一女子在逃生过程中坠落受伤,现已送医院治疗。


通报称,经现场初步勘察,疑似天然气泄漏引起爆燃。目前,区委、区政府已经成立处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全力善后处置,后续情况将陆续发布。


火灾事故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者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发生后,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刑事审判程序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检方的一个证据而已,放火罪甚至没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环节。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产生任何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对象决定了其不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出发点以及试图解决问题的差异,导致了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显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


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审查必定先审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而一旦公安消防机构只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并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也就没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必要。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可诉性,其不可诉性也不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权利救济。


一旦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而不作出处罚决定,会不会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旦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进而对相互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在民事诉讼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一份普通证据,法官在决定采纳与否不能因为其是专门机关作出就直接采纳,应当象审查其他证据一样对其合法性作出审查。即使通过了合法性审查,还必须注意民事归责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归责的不同,对其谨慎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也不会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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