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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领导辱骂自杀,侮辱致人自杀要否承担责任?

2016-11-0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不堪领导辱骂自杀,侮辱致人自杀要否承担责任?


侮辱致人自杀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据知情人士爆料,张纪中逼樊馨蔓签离婚协议,双方发生冲突。樊馨蔓手机被张纪中抢走,知情人透露是因为张纪中怕樊馨蔓发微博。张纪中一方更将大门砸坏,现场一片狼藉。据悉,樊馨蔓方面已经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处理。


侮辱致人自杀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身体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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