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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打掩护”小孩偷包 偷窃怎么定罪?

2016-11-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大人“打掩护”小孩偷包 偷窃怎么定罪?


  ●偷窃定罪纠纷资讯回放:


  人来人往的商场内,一名身穿粉红色外套、身材微胖的妇女正和一名旅游产品推销员热聊。此时,在该妇女的身后,一名大约7岁的小女孩正钻到桌子底下,把原本放在椅子上的一个挎包“顺”走了。


  这一幕于10月31日傍晚6点多钟发生在海口海甸岛某商场内。事发后,丢失挎包的失主已向警方报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当中。


  丢失挎包的是旅游产品推销员刘小姐。据她介绍,10月31日傍晚,她与同事一起在海甸岛某商场内推销公司的旅游产品,她的挎包一直放在柜台后面的椅子上。


  “我同事在商场里面,而我在商场门口,等到晚上8点多钟,我回来拿包时才发现挎包不见了。”刘小姐说,发现包不见后,她和同事赶紧找商场物业,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才发现,这挎包原来是那对“母女”合伙偷走的,那名妇女之所以跟刘小姐咨询旅游产品,其实是为了转移她的注意力,而让那名小孩伺机偷包。商场的监控还拍到,这对“母女”偷包之后,还在商场门口会合才逃之夭夭。


  刘小姐说,丢失的挎包里面除了有500元现金,还有她的车钥匙、门钥匙、10多张银行卡、身份证、居住证等。现金虽然不多,但是这些证件银行卡丢失后,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不少麻烦。


  警方给广大商户提个醒,挎包等物品请放在隐蔽的地方,最好是锁在柜子中,贵重物品最好随身携带,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偷窃定罪纠纷案例分析:


  偷东西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亦即是构成盗窃罪。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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