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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新规定

2016-11-03

  随着社会交往日趋频繁,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人员数量日渐增多,《证明》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依法行政要求更加具体、明确。日前,省民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的意见》通知。

  《意见》指出,申请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是本辖区域常住户口居民,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出证时的婚姻状况,不设定有效期。申请出具《证明》,应当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二张,并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申请人无法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供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二张、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并代为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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