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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断腿裸尸案,中国法律可否申请个人破产?

2016-11-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目前在中国内地,只有企业破产法,至今没有建立自然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我国香港则建立了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济南断腿裸尸案,中国法律可否申请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楼前惊现血淋淋人腿


居民怀疑有人被肢解


2日中午,有一条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据爆料者发的图文称,在宝华街派出所对面的街道上发现疑似人腿的物体,警方随后介入了调查。


随后,记者紧急赶往了现场。事发两个小时后,宝华新区六号楼前仍围满了群众,多数都是小区的居民,大家都在纷纷议论。事发地点已经被围上警戒线,民警正在对现场进行勘查。从楼上掉落的人腿已经用布进行了遮蔽,据之前目击者拍摄的照片,这半截腿仅穿了黑色的袜子。


这条街上的一位环卫工人是最早发现现场的人之一。据他的描述,2日上午10点多,他在宝华新区六号楼南侧的路上打扫卫生,忽然发现人行道上有一只鞋,他就捡起来准备扔到旁边的垃圾箱里。当他走到垃圾箱跟前时,“三楼一家住户朝外面大喊,说地上有一个人腿。”该环卫工也被吓了一跳,他马上走到不远处的面包车前,发现地上果然有一条人腿,周边都是血迹,面包车顶上也有不少血迹。


“我就去报了案。”据悉,派出所就在街对面20多米处。据现场目击者称,民警在现场找到两条断了的人腿。“不远处的地面上有两只鞋子以及一件牛仔外套。


现场被封锁后,围观的居民议论纷纷,有不少人猜测腿是被人肢解的。


警方称男子高层坠落排除个人破产可能


随后,有市民发现在该楼西侧一处约十米高的平台边上有些许血迹。民警在该屋顶上发现了一名男性尸体。


2日中午,记者从该楼较高的一位住户家里看到,一名男性裸尸面朝上躺在下面的平台上,男子疑似从高层坠落,头部被摔得惨不忍睹,旁边有一大摊血。男子年龄大概在三十岁左右,两个小腿断裂缺失。


楼上的一位住户称,中午10多钟的时候,她听到屋外一声闷响,“刚开始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后来警察来了,往下一看才发现有具男尸。”据了解,该楼约有32层,记者在现场询问楼上多位住户,并未有人认识该男子。“这个小区属于回迁小区,租房的人比较多。”一位居民告诉记者。


2日下午5点多,天桥公安就此事做了通报。据通报称,2日10时许,天桥警方接到报警,在宝华新区某居民楼下发现两块离断人体下肢。天桥警方立即组织刑警大队、宝华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向市局刑警支队汇报。经市局、分局两级公安机关共同工作,初步认定死者王某(35岁,济南人)于11月2日上午10时从该居民楼楼顶(32层)坠落。坠落过程中,王某双下肢与四楼平台水泥围栏撞击后,造成双下肢与躯体离断并掉落楼下,王某当场死亡。综合现场勘查及其他证据,排除个人破产可能。死者家属对此无异议。


死者据说曾欠高利贷卖房后又与妻子离婚


记者经多方打听联系到坠亡男子王某的一个前同事,听说王某坠亡的消息,该同事很是痛心。据她介绍,她最后一次见到王某是在今年国庆假期期间,当时王某并没有表现出异常,还向她借了钱,没想到刚过了一个月就出现了这样的事故。


据这名同事介绍,王某近年来的生活际遇非常不顺利,遭遇让人同情。几年前,王某母亲因车祸去世,王某获得了一笔赔偿金,可是这笔钱也在王某做生意时赔光,还欠下了大量外债,据说这些外债中还有高利贷。


王某为了偿还外债,将名下房产出售抵债,但仍然债务缠身。后来,王某又跟妻子离了婚,孩子跟随其妻生活,剩下他独身一人生活,很是凄凉。


个人破产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个人破产立法缺失形成的实践困局


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私人间达成协议在实践中会形成如下困境:


一、公权力的尴尬。


凡是个人选择、社会认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事,城镇的公共管理者往往是乐见其成的,努力推动的,但是在刑民互涉的案件中,情况相当复杂,既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节,又有不能归还后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此时是刑事优先,首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问其民事上能否达成消弭争端的协议;还是尊重私法自治,民事优先,优先促成民事上达成个人的合意,并以此当成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依据免除刑事责任;理论与实践需要上有着明显的冲突。以至于一些公务人员苦笑询问:如果参与调解,是否有渎职的风险?


二、民间版“个人破产”更注重免责而忽视破产整顿。


由于民间法的模糊性,缺乏长效机制,人们更注重“摊账”式的破产,一揽子解决,剩余债务免责,而不愿意通过破产整顿,来促成全部债务的履行,这与努力促进债的履行的现代债法精神不完全合拍。这也客观显示出民间法粗糙不精细的一面。


三、缺乏规范化的“个人破产”的保障机制。


过去的个人破产是建筑在传统经济、熟人社会的规则基础上的,而这样的社会基础现在已被解构,表现在个别的债务达成协议后仍然存在反悔的现象;而现代法治概念上的“个人破产”所需要的信用制度、担保登记、公管理人制度、刑事破产、破产惩戒措施等一系列的制度,因为成文法的缺乏无法实施。个人破产,不得不依赖一些非规范意义上的信用担保。


四、民间个人破产的成本仍然非常巨大。


成文法给人一种自然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虚假安全感,单纯地相信法律会穷尽一切手段维护其债权,因此在民法上不再履行缔约人的注意义务,这也助长了非法集资案发生。而特定情形下的清盘式的“摊账”所特有的风险,被人们淡忘了。以至于一旦该类事件发生后,人们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就转化为对社会的愤怒,这也就是每次集资风波总会有着狂风暴雨式的社会动荡的原因所在:人们习惯了成文法给予债务无限保障的承诺,而不能正视崩盘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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