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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卧底自杀群,教唆他人自杀是否犯罪?

2016-11-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对于已有自杀意图的人,参与聊天者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在这种情形下,参与聊天的人主观上是希望有自杀想法的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且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原则上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卧底自杀群,教唆他人自杀是否犯罪?


教唆他人自杀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突发事件:两名95后小伙宾馆内自杀身亡


今年10月16日下午3点多,南京韶山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一家宾馆内,有两名房客躺在卫生间内,疑似轻生。


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两名房客都是“95后”,10月15日入住,第二天下午两点左右,服务员发现两人到了退房时间仍未退房,便到房间查看。进入房间后,服务员发现屋内只有一个空的行李箱,两个小伙都不见了踪影。经过仔细查找,发现两个小伙坐在卫生间的淋浴房内,一动不动,而卫生间门是反锁的。


预感到有不好的事情发生,服务员赶紧将情况向值班经理汇报,并立即拨打了“110”和“120”。等卫生间门打开,“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两名小伙均已死亡。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两个小伙将卫生间的通风口等处全部用胶条封闭,布置成了密室,现场有烧的炭盆和没有用完的木炭。其中一人手腕上有切割的痕迹,另一人留有遗书。


据此,警方初步排除他杀。


警方调查:两人通过“自杀”QQ群相约轻生


经过对两名轻生者的身份调查,警方发现他们分别是安徽两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高胜(化名)和李平(化名)。“两所大学在安徽不同的城市,两人平时生活上也没有交集。”民警告诉记者。那么两人怎么会结识,并来到南京轻生呢?


根据高胜留在现场的遗书,民警得知,他在学校时就有心理问题,一直有轻生念头。同时,从遗书中也可以发现,用于轻生的工具,比如木炭、胶布、酒等都是高胜准备的,显然两人事前应该有过商议。


在李平的手机中,民警终于有了发现。原来,他们是在一个以“自杀”为主题的QQ群中结识,之后相约自杀。“李平在这个QQ群内和别人有过轻生方面的交流。”民警介绍,其中有人曾告诉李平,轻生要用到哪些工具,包括如何布置密室。


在两人的轻生现场,民警还发现了没有喝的白酒和已经喝完的、被称为“断片酒”的“fourloko”。民警判断,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两人对死亡还是有一定的恐惧,喝酒是麻醉自己,让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死去。


记者卧底:“自杀”群里弥漫着负能量


警方表示,面对各种压力,青少年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疏导,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从而走上极端。而“自杀”QQ群中的言论,对于两人的死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为此,警方正对相关QQ群展开调查。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早在2013年,就有类似案例发生。进入QQ的查找功能,记者用“轻生”“自杀”等直白的关键词搜索相关群,发现这类搜索词已被屏蔽。“这些年警方和相关部门都在关注这一块,腾讯公司对于一些关键字进行了屏蔽。”警方人士介绍,不过,仅仅靠堵,是堵不住的。


果然,当记者搜索一些关键词时,能搜到很多QQ群。有些群直接在群介绍中表露是“自杀主题”。比如一个群,在群介绍中就表示,“有自杀欲的请加群”。


记者随机加入几个“自杀”主题的QQ群,发现里面成员众多,不过都不算活跃,有人有一搭没一搭地说着轻生的话题,整个群里弥漫着负能量。当有人声称要轻生时,没有人劝解,反而开始出谋划策。


在一个群内,记者询问此群是干什么的,有人便回应,“约死”。有人称要轻生,寻求同行者,很快就有一名男子响应,还有人询问都准备了什么工具。当得知对方准备了5斤木炭后,有人表示5斤木炭可能不够,需要多准备一点。


整个聊天过程中,没有人对声称轻生者进行劝阻,有些人的发言甚至语带讽刺。“其实,对于想要轻生的人,他进入这种群时情绪是很低落的,再受到这种刺激,反而会坚定其轻生的念头。”处理上述案件的民警说。


不过,在一些群里也有正能量存在。记者在一“自杀”群内看到,有人对想要轻生者进行劝解,告诉他活着才是最美好的。记者跟此人私聊后得知,他曾在群里挽救过一个想要轻生的人,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记者无法核实真假。


教唆他人自杀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将自杀进行犯罪评价,但是自杀的原因很复杂,有些自杀是由他人恶意教唆引起的。这种情况下,就具有了社会危害性,教唆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观点有:


(一)认为教唆他人自杀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观点认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实质是借助他人之手达到其杀人的目的,因此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认为教唆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利用对他人的强烈影响力,或利用他人的不知或无知,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实行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自杀行为。


(三)认为教唆他人自杀构成共同犯罪。


(四)认为教唆他人自杀应当构成独立的罪名,即构成教唆他人自杀罪。


目前,将教唆他人自杀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是通说,但是我们认为这样做有类推适用之嫌。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处罚,是类推适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教唆他人自杀也确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我们认为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明确立法将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单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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